樊健: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四川高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原告杨某诉阙某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由此,成为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这一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实践及理论研究问题引发法律界广泛思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樊健认为,由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诉讼的“阙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的胜诉,具有里程碑意义,为相同案件的民事裁判树立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案对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有重要的助益。

樊健详细分析了本案中的三大亮点:一是合理地计算操纵行为的时间段。樊健指出,准确地计算操纵行为的时间段,对于认定适格的原告和计算损失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认为操纵时间段仅包括两则信息披露的时间段(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25日);而法院认定的时间段则从操纵意图的达成到减持完成的时间段(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7月5日),无疑法院的计算更为准确和科学。本案的另一特殊性在于,阙某的大额减持信息被公告,而该减持行为与之前披露的利好信息显然矛盾,这也进一步能警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是采用“欺诈市场理论”,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成立。樊健表示,由于集中市场交易的特殊性,投资者几乎不可能直接证明其因为操纵行为而从事了股票交易。如果一定要投资者举证交易上因果关系的存在,则投资者必然会败诉。本案中,法院准确地采用了“欺诈市场理论”,认为操纵行为影响了集中市场的股票价格,而投资者因为相信股票价格的真实性而买入股票,即被推定为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由于受到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影响,除非被告证明投资者知道存在操纵行为依旧从事股票交易的。这样的推定,不仅切合证券市场的实际,也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为今后操纵市场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是类推适用虚假陈述赔偿计算方法,计算投资者损失。在樊健看来,由于本案属于信息型操纵,操纵行为人通过控制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等来控制股价的走向,这与虚假陈述行为对于股价的影响颇为类似,因此法院通过类推适用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操纵行为结束后的卖出价与操纵行为时间段内的买入价之差来计算损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的计算方式,也为今后信息型操纵行为(例如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的损失计算方式提供了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