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PF捐款适用性的判决意味着什么

Parizad Sirwalla

最高法院(SC)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多次上诉),以判定企业向其雇员支付的特殊津贴是否构成基本工资的一部分,从而吸引公积金(PF)的缴款。

尽管标准委以前就此问题做出过裁决,但该判决非常有意义,因为它详细说明了确定企业及其雇员应缴纳PF的工资的某些重要原则。

1952年《雇员公积金和杂项规定法》(《公积金法》)将“基本工资”定义为根据雇员的雇用合同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的所有薪酬,但有某些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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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PF法》,雇主有法定义务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指定比例(目前为12%)的供款,并作出相应的供款。

尽管过去有(最高法院和各高等法院的)各种判决,但是企业之间在是否将某些组成部分包括在基本工资的定义中仍存在一定的歧义。

在一段时间内,许多机构/雇主在雇员的薪酬结构中引入了津贴/报销/组成部分的各种要素。因此,为了PF捐款的目的,是否应将这些组成部分包括在“基本工资”下,引起了广泛的诉讼。

在此判决中,标准委员会再次依据早先判决中规定的“通用性”和“偶然性”原则,并宣布以下原则来检验PF对不同津贴的适用性(用任何名称称呼):

•津贴是否与雇员的更多产出挂钩/与激励挂钩;

•津贴的性质是否可变?

•是否仅向有机会的人发放津贴;

•是否全面向特定类别的所有员工发放津贴。

在当前案例中,标准委员会指出,企业没有放置任何材料来证明所涉及的津贴(即旅行津贴,交通食堂津贴,管理津贴,特殊津贴,教育津贴,医疗津贴等)为零。变量或有问题的津贴并未全额支付给特定类别的所有雇员。

因此,通用性的检验(即支付给所有雇员/特定类别的所有雇员的津贴等)以及所支付的津贴是否与特定/附加绩效挂钩,成为所有机构的指导原则。

企业在确定缴纳PF的工资时,需要采用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原则。

此外,标准委员会无需特别就以下方面发表评论:如果PF供款的工资已经超过每月法定工资义务15,000卢比,则是否将要求雇主支付更高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在马拉松瓦达格拉姆银行的另一项最高法院裁定中[AIR 3567 SC(2011)],法院裁定不能强迫雇主缴纳法定责任以外的费用。

标准委员会的这一新判决也适用于雇用具有国际工人资格的外国人的机构(即印度护照持有人除外),而每月法定收入上限为15,000卢比的机构。

尽管仍有某些领域(例如,标准法院判决的追溯适用性,对其他退休金的影响等)需要进一步审议,但企业可以开始在这方面重新评估其员工薪酬政策和文件,以确保遵守法规根据《 PF法》。

在PF部门已经发布了一份通知,指示其外勤人员利用该裁决为其他类似案件进行辩护并根据这一判断采取必要的行动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作者是毕马威印度公司全球税收服务合伙人兼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