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规范网络小贷发展 回归普惠金融本质

11月2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贷款金额和用途、联合贷款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引发行业强烈关注。

网络小额贷款利与弊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小额贷款产品不断出现,比如支付宝的“花呗”“借呗”,京东的“白条”“金条”等。这些产品的确方便了很多人的用款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相对于过去到银行贷款,网络小额贷款降低了贷款人的门槛,满足了普通老百姓的借款融资需求。通过网络小额贷款渠道,没有征信记录的“小白”群体也能够借到钱,解决了其急需的消费信贷难题。网络小额贷款让普惠金融走入了普通百姓家,促进了消费的发展。

另一方面,网络小额贷款也增加了一些新的风险。比如,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被过多让渡;还有一些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杠杆率过高,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被扩大。

明确注册地和经营地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了监管升级。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这样规定是因为,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经营,本地的审批和监管机构无法触达,会带来一定的监管难题。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跨地经营,进行监管套利和规避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必须在注册地进行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若要跨区域经营,必须持有银保监会审批的全国性小额贷款牌照。

如何解读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门槛进行了设置,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这一门槛要求说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还是小贷公司,必须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而自有资金的实缴金额是放贷的基础,是对资本金的约束条件。过去有一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本有限,便通过向股东及银行拆借,进行一些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从而加大了杠杆率,放大了风险。注册实缴资本提高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就是为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有资金范围内放贷,确保其自有资本可持续经营,同时也可以控制其风险,约束其杠杆率,从而有助于小贷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明确限制“联合贷款”杠杆比例

在征求意见稿里,特别对联合贷款的杠杆比例做了明确限制,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此前就有报道指出,对个人和小微企业零售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甚至高达98%以上,但一些大科技公司以小比例自有出资来撬动杠杆,扩大联合贷款规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的。

此项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降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确保其在自身风控范围内进行风险约束,保证放款,而后才能进行联合贷款。通过降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杠杆率比例及联合贷款的银行放贷比例,从而提高网络小贷公司自身的风险约束条件,有效加强风险控制。

总之,网络小额贷款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丰富中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新型机构种类,同时也有助于普通老百姓获得更多融资渠道,是普惠金融的一个新发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小额贷款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门槛,约束其行为,将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特别是提高资本约束率,提高对杠杆的控制力等。都将有助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