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活动监管应一视同仁防套利

最近,蚂蚁集团A+H两地上市申购被热捧备受关注,同时引发监管层对于金融科技创新时代的监管大探讨。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强调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行业发展注定与传统时期大有不同,主要特征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近年兴起的一波又一波金融创新业态无不如此。因为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且监管严格,故以金融创新为名的业态一般不承认自己的金融企业,虽然从事的业务乃实质性的金融活动,且以信贷为主。前者有数年前盛极一时的P2P(网贷平台),声称自己只是信息服务中介;蚂蚁则在申请上市之前火速将名称“蚂蚁金服”改为“蚂蚁科技”,同样自称是科技公司。

然而,并不能改变这些企业从事金融活动的本质,如P2P主要是通过吸收公众资金,再放贷给企业或个人,只不过这一过程都是互联网上实现,后来接二连三的恶性事件也证明,只要平台一倒,一损俱损,公安机关的认定也基本都是非法集资,投资人获统一的赔偿,根本不是所谓的“信息中介”。可以说,P2P等业态最终暴发一连串的风险事件,与从事金融活动而没有相应的监管有一定的关系。

从蚂蚁集团的业务构成来看,收入来源也主要与金融活动相关。招股书显示,数金科技平台营收是主要收入来源,今年上半年占比为63.4%,包括微贷、理财和保险三部分。可以看出,蚂蚁占比最重的业务是与银行主业相同的信贷,加上支付、商家服务费、理财,则与金融机构业务高度重叠。很明显,这就是一家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服务企业。

换言之,包括蚂蚁在内的金融科技企业,只要从事金融活动,特别是以金融服务为主业,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坚持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准入和业务监督管理。如果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但却宣称自己是科技公司或信息平台,不仅是逃避监管,更容易无序扩张,造成风险隐患;同时对于按照严格监管流程的传统金融行业而言,也不利于公平竞争。

因此,面对互联网时代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层应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功能监管。从准入角度讲,需坚持金融持牌经营原则;监管则需要采取穿透式,根据金融科技业务特征,按照相关业务类别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

具体而言,监管层应坚持一致性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要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就要接受同样的监管,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通过立法、制定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将目标企业纳入到已有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如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务必遵循巴塞尔协议,满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同时顺应时势发展监管科技,提升风险识别、防范与处置能力,如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技术等,提升数据信息处理能力及风险识别能力,实现即时、动态监管和全方位监管。

应该说,互联网时代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创新给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新兴金融业态尤其是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监管层应本着一视同仁对待金融活动的原则,将实质性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纳入监管,防范相关企业以“科技”、“平台”等为名监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