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支持诉讼案获深圳中院受理 昔日“翡翠第一股”退市也难逃造假责任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冠能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东方金钰是其代理的第一个退市后的证券支持诉讼的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公司目前已经退市,但应继续承担退市前的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股票退市不等于责任可逃

企查查APP显示,东方金钰成立于1993年,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当前法定代表人为赵宁,主要从事宝石及珠宝饰品的加工、批发、销售,翡翠原材料的批发销售等,曾有着A股“翡翠第一股”之称,当年也曾是徐翔炒作的概念股。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退市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翡翠原石销售和采购交易,导致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合计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比重的29.60%、59.70%和211.48%,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2020年4月24日和8月7日,中国证监会官网通报了部分财务造假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的案件,两次点名该公司财务造假。202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1年1月14日,*ST金钰(600086)公告宣布,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3月10日,公司股票结束退市整理期。3月17日,曾经的“翡翠第一股”正式谢幕,成为2021年A股退市第一股。至此,公司股价已跌至0.16元/股,距2015年7月顶峰时(20.46元/股)跌幅逾99%,市值蒸发近300亿。截至退市时公司股东户数仍有约5.8万户,受影响投资者人数庞大。

记者查询粤政通发现,除了已经委派公益律师做代理的3名投资者以外,4月29日包括马国平、亓斌等7人诉讼东方金钰的案子也被深圳中院立案。

根据记者了解,东方金钰的注册地虽然是在湖北,但是其实际经营地和年报披露的地址都在深圳,所以委派了深圳的公益律师。而在该案件中投服中心根据符合起诉的范围、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等标准选择了3个投资者代表,2021年2月5日,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并委派公益律师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材料,经诉前联调,深圳中院于4月20日正式立案。

期待引入示范判决机制

在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的证券群体性诉讼,既可采用传统的单独诉讼或合并共同诉讼的方式,又可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并可视情况转换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体诉讼。加入制和退出制的巧妙融合,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创新。

赖冠能告诉记者,由于证券群体性纠纷普遍存在“小额多数”的特征,受侵害的投资者遍布各地,囿于专业能力不足、诉讼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往往与胜诉金额不匹配等因素,投资者起诉维权的意愿较低,容易陷入“集体行动困境”,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本案中,公司时任董事长赵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曹霞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时任副总经理尹梦葶知悉并参与违法行为,上述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

他表示,该案最终是否会转为代表人诉讼需要等受理后做进一步判断。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初,对于大部分案件,法院仍然会采用合并审理、示范判决加委托调解、普通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只有对于性质非常恶劣、影响巨大的案件,才会有条件地启动集体诉讼这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目前从公开信息来看,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这意味着该案成为了中国版集体诉讼的“首例”。

赖冠能表示希望深圳中院能选取他代理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来审理,通过示范判决机制,引导广大投资者按照示范判决确定的基础事实与法律适用来进行索赔或与被告达成调解。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随着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退市新规的落地与施行,一方面,退市标准将更为多元和细化,退市程序将更为便捷简化,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将得以拓宽和畅通;另一方面,退市并不意味着违法违规责任可以“一退了之”。

正如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如何看待退市与打击违法违规的关系”的提问时所表示的,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加强相关司法保障,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

投服中心依法支持3名投资者对东方金钰提起诉讼,既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压实了“首恶”的主体责任,使其不因公司退市而逃避被追责,有利于强化退市常态化机制下的投资者保护,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该案的指向性意义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