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监管评级将细分为6个子类 偿二代二期框架修订已在征求意见

原标题:最新!A类B类险企监管评级将细分为6个子类,“偿二代”二期框架修订已在征求意见

2015年试运行、2016年正式运行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二代),自2017年9月启动二期工程后,已经修订形成偿二代20项监管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监管规则,正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现行的偿二代是“三支柱”监管框架共17项监管规则。券商中国记者获悉,本次二期修订工程,既对现行17项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增加了3项新的监管规则,新增的即第7号规则《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第14号规则《资本规划》、第20号规则《劳合社(中国)》,形成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20个监管规则。

本次修订涉及第一、二、三支柱多项内容。比如,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方面,更加严格认定资本,穿透计量投资风险。

对于外界而言,观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直观变化在于第二支柱定性监管上。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IRR)将在目前的ABCD四类之上细化,其中A类、B类分别细分为AAA、AA、A和BBB、BB、B六个子类。这将进一步提高区分度,更加科学反映保险公司实际风险。按照1月份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风险综合评级也是决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达标的指标之一。

风险综合评级A类、B类细分为6个子类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偿二代监管规则修订的内容覆盖一二三支柱,其中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中,最直观的变化在于风险综合评级(IRR)的细化。

风险综合评级即分类监管,是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根据其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目前,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大小,风险综合评级被分为四个监管类别,即A类、B类、C类、D类。其中,A类、B类为偿付能力达标,C类、D类不达标。

本次修订则对风险综合评级进行了细化,A类和B类分别细分为3个子类,即AAA、AA、A和BBB、BB、B。偿付能力不达标的C类和D类则仍保持不变。具体来说:

A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根据具体风险大小,A类公司细分为AAA类公司、AA类公司、A类公司。

B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根据具体风险大小,B类公司细分为BBB类公司、BB类公司、B类公司。

C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D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将“风险综合评级”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的监管指标中。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才属于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这意味着,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面临的综合风险大小,以前只能通过A类、B类区分,在偿二代二期后有望通过AAA、AA、A和BBB、BB、B,进一步提高区分度。

同时,本次修订也对风险综合评级的评价标准有所优化,征求意见稿将操作风险的评价类别由九类精简为五类,即保险业务线、资金运用业务线、公司治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操作风险;征求意见稿全面修订了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各项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指标从现行的535个精简为112个。

此外,本次修订还与“属地监管”衔接,根据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监管职责调整情况,由银保监会负责对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银保监局负责对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偿付能力报告审计重大变动,需发布补充信息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偿二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发挥相关方的市场监督约束作用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增加了多项披露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相关方的监督约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偿付能力风险。

例如,偿付能力报告审计重大变动的披露要求上,即保险公司经审计的第4季度偿付能力信息存在重大变动的,现行规定要求“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发布更正信息”,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发布补充信息”并且明确补充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审计师出具了除“无保留意见”外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后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三)审计后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比例超过10%;

(四)审计后的实际资本或最低资本的变动比例超过10%;

(五)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它情况。保险公司披露上述情况时,应当说明与审计师的主要分歧以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此外,对于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保险公司网站上应当保留时间,征求意见稿也将现行规定的“至少5年”提高到“至少10年”。

严格认定资本,穿透计量投资风险

在涉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方面,此次修订有多项重要改变。主要变化包括:

1)严格资本认定标准

比如,强化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现行规则下,长期寿险保单的未来盈余全部计入核心资本。征求意见稿根据资本定义和标准,按照剩余年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行分组,再通过资本报酬率折现区分吸收损失能力,分别计入各级资本。

再如,完善资本定义,增加外生性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资本工具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投资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投资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用于购买该工具。

又如,完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认可标准,防止高估偿付能力。比如,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要求按照成本模式计量金额确定认可价值。

2)对投资风险实施穿透监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计量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保险资金的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以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

比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若其底层资产为房地产,则应当按照穿透后的房地产计提最低资本。同时,对于因嵌套关系复杂而无法穿透的资产,设定了惩罚因子,大幅提高其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减少投资嵌套,提高信息透明度。

3)反映保险风险趋势

近几年,保险公司持续回归保障本源,所承担的保险风险出现了新的变化,征求意见稿对此也有考虑。

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以反映重疾风险变化趋势。

针对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风险较大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将贷款余额作为其风险暴露,并借鉴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确定了相关风险因子,大幅提升了该险种的资本要求。

针对车险市场风险实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风险因子的超额累退分档,增加了保费增速特征因子,有助于更准确体现不同公司的风险。

4)完善财务再保险监管标准

针对实践中少数保险公司存在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长期人身险再保险合同(含财务再保险)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进行了规范。

比如,再保险相关资产和风险未真实转移的,合同期限10年(含)以上,5年后方可终止的,再保险合同增加的资本计入核心二级资本;再保险公司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5年后方可终止的,再保险合同增加的资本计入附属一级资本。

对于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要求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分入人和分出人减少或增加的最低资本应当保持一致,体现再保险合同交易的风险转移中性原则以及资本增减对称性原则。

5)完善长期股权投资的监管标准

在实际资本评估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强化了减值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蓝筹股,允许以市场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若账面价值持续低于市价一年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50%,应当以市场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在最低资本评估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征求意见稿大幅提升了其基础因子。对于子公司,基础因子由0.1提高至1,即实施100%的资本扣除;对于上市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基础因子由0.15提高至0.35;对于未上市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基础因子由0.15提高至0.41。

6)完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

利率风险是市场风险的二级风险,是寿险公司份额比重最大的单项风险,其资本占用约占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的60%-70%。征求意见稿对利率风险计量方法进行了全面完善。

一是优化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按照资产现金流实质、与会计分类脱钩的原则,将与利率敏感的资产全部纳入利率风险的对冲范围。

二是统一资产负债评估的基准利率曲线和不利情景。对于资产负债评估,统一采用6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及其不利情景,更为及时地反映保险公司利率风险。

7)完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计量框架

征求意见稿在坚持风险导向的前提下,完善了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量框架。

一是统一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向境外分保的政策,均采用信用评级确定其风险因子。

二是根据最新数据校准后的国内保险公司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违约风险因子大幅降低,有利于境外保险公司参与中国市场,实现风险的全球化分散。

三是设置等效评估特征因子,对于偿付能力体系与我国偿二代等效的国家和地区,适当降低其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8)校准更新风险因子

偿二代发布于2015年,风险因子主要反映2005年至2014年的历史风险特征。征求意见稿根据资本市场和保险业2010年至2019年的相关数据,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因子进行了全面校准和及时更新,确保相关因子能体现当前的风险实际。

9)完善压力测试要求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季度压力测试,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开展单因素敏感性测试,提高压力测试的及时性。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年度压力测试要求,优化了压力测试情景,以提升压力测试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