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薪酬上限为公共公司年度利润的11%

政府今天说,根据《公司法》,可以支付给上市公司所有董事的总薪酬不得超过特定财政年度记录的净利润的11%。公司事务部长阿伦·贾特利(Arun Jaitley)表示,根据2013年《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向其董事(包括总经理和全职董事)支付的管理薪酬总额受到监管。他在对拉贾·萨卜哈的书面答复中说:“就任何一个财政年度而言,公司应支付给其所有董事的总薪酬不得超过该公司当年净利润的11%。”

根据该法,最低实收资本为50万卢比或以上的公司被视为上市公司。贾特利说:“如果出现亏损或利润不足,只要不超出中央政府的规定,并在该法令及其细则所规定的条件之内,就可以支付报酬。”他补充说,如果公司不能遵守这些规定,那么只有在获得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支付报酬。

这位部长的回应是对一个问题的询问,即是否吸引政府关注报告,即尽管资产负债表众多,但许多上市公司并未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同时向发起人董事和董事总经理提供了很高的薪水处于红色。此外,也有人问政府是否会考虑限制发起人的薪水来限制发起人董事/总经理的薪水。对于政府是否会考虑让公司向以股息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小股东支付最低股息的另一个问题,这位部长说,目前没有考虑这样的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