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企业继续好日子必须破除伪创新

种种迹象表明,对于这几年的金融科技企业风口“创新即自由”模式,监管层有了新的认知与行动。

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撰文指出,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值得高度关注。这其中包括部分金融科技企业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而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

此外,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

银保监会直指部分金融科技企业目前运营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呼应了近期围绕金融科技领域的一系列新监管举措。11月2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不得跨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个人网络小额贷款不得超30万元、单笔联合贷款最低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等新规定引发业界和社会关注。

以上信息表明,围绕金融科技创新与风控的平衡,监管层正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同步完善,其目标可归纳为三个层面:防止金融科技借助伪创新,将用户隐私数据灰产化;诱导用户透支消费,引发巨额坏账呆账等严重后果;推行“二选一”等排他性竞争,引发行业生态危机。

金融科技企业强调自身具有双重属性,也即科技+金融,尤其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获取及分析用户行为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用户线上贷款的快速审核。尤其是为了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差异化竞争,金融科技企业往往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各类消费类贷款。

然而,正如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不少金融科技企业所获取的数据维度更多是行为导向,而非条件导向。一旦涉及到更大金额的消费行为,这些数据维度无法对人的经济承受力进行有效评估,尤其是涉及到收入相对较低且不稳定、经济来源单一的消费群体,则很容易出现逾期不还等现象。

这也就产生了内在的逻辑悖论,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强调自己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大数据,让传统低信用度消费人群的信用更加透明、可见、全面,从而降低资金获取难度。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自身也发现,目前所采取的数据征信方式无法达到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要求,过度降低用户信贷准入门槛的代价,就是要以更高的复合利率来减少潜在损失,金融科技企业所提供的网络小贷等,其利率高于一般信贷,本质是反信用产品。

就此来看,金融科技企业所推崇的科技硬实力在实际运行中,距离金融服务所需的风控状态还有很大距离,这导致了金融科技企业必须以更高利率作为用户的“隐形担保”,也就无形中加重了用户的还款负担。

同时,由于数据成为金融科技企业评判用户申贷资质、推动业务运营的主要信源,也成为市面上的香饽饽。这导致部分金融科技企业开始将数据视为有利可图的生意,未经用户授权和同意,私自扩大对用户数据的采信范围,将用户数据进行私下售卖。去年,部分地区监管机构与警方加大对第三方大数据公司的整治力度,多家大数据公司接连被查,暂停业务,而有些征信公司也牵扯其中,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业内普遍认为,大数据行业这场突如其来的风波,或因“爬虫”信息滥用,深度涉足现金贷业务有关。

由于金融信息数据关系重大,一旦金融科技企业成为用户隐私盗取、倒卖的重灾区,所带来的后果也就难以估量。

此外,从P2P的整体性死亡中,我们可以看到,一部分金融科技企业为了追求用户和业务的所谓裂变,过度追求扩张速度,忽视风控体系建设,导致财务健康最终出现问题。另一部分金融科技企业更是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搞庞氏骗局,最终引发爆雷,让无数用户为之买单。

更值得重视的是,部分金融科技企业已经开始显现出准垄断倾向。比如之前发生的金融科技企业制定排他性支付模式,拒绝用户使用所谓竞对移动支付模式等现象。这就让金融科技企业包括支付在内的普惠、均等服务耸立出无形壁垒,阻碍用户使用体验,抬高交易成本。如果任由这一倾向扩散,最终会让移动支付产业沦为再无市场公平可言的“坏柠檬市场”。

凡此种种,大多与部分金融科技企业的伪创新有关,这也是监管层加紧立法,强化对金融科技企业全流程监管的用意所在。对于金融科技企业而言,该来的监管迟早会来,如果自身想要获得长久发展,就必须破除此类投机、浮躁、无视金融规律、破坏科技与商业创新本质的伪创新式发展陷阱。转型越快、越能秉持长期主义而非炒作概念的企业,越能成为真正的领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