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一笔13万元工程款欠款纠纷 安徽建工一审被判“共同给付”、今年以来作为被告牵涉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建工)在一起工程款支付纠纷中,被法院一审判决共同给付这笔13万元加利息的工程款。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安徽建工作为被告已牵涉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牵涉一起工程款欠款纠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324民初2453号。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王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云适应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三点诉讼请求。即1、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2、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王集镇人民政府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2日,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王集镇人民政府发包给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包的睢宁县王集镇宋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项目,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一标段的屋面防水及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130000元未付。王集镇人民政府、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此,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二、我公司不存在转包行为。三、原告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四、原告要求安徽建工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78条第三款的规定,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重的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五、若判决王集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会严重侵犯安徽建工的合法债权。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安徽建工和王集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共同给付”

在该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2日,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由王集镇人民政府发包给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睢宁县王集镇宋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项目一标段的屋面防水及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分包内容为包工包料,按图纸上一切要求完成。合同尾部甲方加盖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委托代理人张月良签名。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

2021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公司农民工工资结算发放统计表》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其工资款130000元,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月良在该统计表上签署“同意从宋南质保金代付张月良”,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刘玉龙在该统计表上签署“同意支付刘玉龙”。该130000元至今没有支付。

另查明,涉案工程系被告王集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工程。2018年9月11日,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甲方)与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安徽水利睢宁县王集镇南宋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分包给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分包范围及提供劳务分包内容:安徽水利睢宁县王集镇南宋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工程一标段,详见清单。2019年2月22日,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睢宁县王集镇宋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项目一标段的屋面防水及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睢宁县王集镇宋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项目一标段的屋面防水及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防水工程系整个建设工程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原告投入了人力、财力,系该单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同时,该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司农民工工资结算发放统计表》,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30000元,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同意支付,构成了债务加入,应与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王集镇人民政府并不能证明其已经付清了涉案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欠付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王集镇人民政府辩解的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综上所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显示,“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为被告牵涉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安徽建工作为被告已牵涉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据天眼查数据,一起于2021年7月6日开庭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图片来源:天眼查)

另外,笔者梳理发现,据天眼查,在开庭公告一栏中,安徽建工今年以来牵涉建设工程方面的纠纷并且作为被告的案件至少有10起。

(图片来源:天眼查)

(责任编辑:孙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