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钱袋子息息相关!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迎新规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迎来销售新规。

刚刚,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此次《办法》对 “什么是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卖给谁”等都做了细化和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规范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不但关系到理财子公司发展,更与老百姓息息相关。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

将适时扩展范围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还强调,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此次《办法》明确,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在理财子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仍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渠道:

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需记录销售过程

《办法》提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

《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

《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表示,下一步积极探索电子渠道销售的合规管理问题。比如,农银理财的产品约有90%通过母行的电子渠道进行销售。在此过程中,或存在投资人没有仔细阅读销售说明书或产品协议的情况下,就完成了产品购买的情况,未来需做好线上销售的管理和记录,让销售过程透明公开地进行。

理财产品销售约束:

理财子和代销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对于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责任,《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同意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

作为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的代销机构,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以及依法依规和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对理财产品和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评估是必要的程序。而对于理财子公司与代销机构对同一理财产品或者投资者出现风险评级不一致的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理财产品应以二者评级孰高、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孰低为准。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

禁止违规代客操作、私售“飞单”产品

《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要求:

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办法》指出,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办法》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査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在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方面,《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引诱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