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富等:数字时代银企关系的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中新经纬3月21日电 题:数字时代银企关系的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作者 陈道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曹胜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银企关系是指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的一系列显性和隐性的契约安排。就一国而言,受其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和文化背景、科技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银企关系在中短期内较为稳定。但数字时代技术进步导致信息获取更为便捷、处理成本降低,银企关系发生重构。这既适应了时代需要,也可能引发一些新的风险,须积极推动转型并防范可能的风险。

目前,金融科技在银行业的应用正从“外部合作”转向“内部嵌入”和“平台化重构”。受科技公司跨界竞争和政府政策引导影响,银行在平衡隐私、安全和价值创造过程中,逐步将自身业务、交易系统、底层账户数据开放给第三方。在业务前台,银行在网络贷款、移动支付、账户开立、资金存管等领域与第三方机构广泛合作。尤其是在客户引流方面,众多银行在社交网络、电商平台和搜索引擎等大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提供API接口,吸引客户购买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通过开放银行等便捷支付实践,银行也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开放基础数据给第三方科技企业。在业务中台,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提升自身在客户身份验证、用户画像、风险控制、服务定价等方面的信息来源和数据分析能力。这一过程中,科技公司对银行中台所需的核心能力掌握不断加深,模型适用性持续增强。在业务后台,银行在云计算能力建设、数据安全存储、大数据分析建模、移动互联应用开发、网络安全防护等基础领域,通过技术合作、共同开发、外包服务等方式引进了第三方科技公司相对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提高了自身科技能力,降低了建设成本。

银行与第三方科技公司间的关系随之变化,双方不再是仅通过有限业务联系而连接的相对独立的组织。不断细化的分工让各类合作深入银行业务链条,科技公司与银行形成了网格化连接。随着数字化程度的推进和相互了解的加深,交易成本将进一步降低。这会推动传统组织边界的模糊,带来组织形态重构。银行服务企业的模式也发生改变,先是由原先的“纵向一体化”转变为“网格化”,随后向生态层(面向客户直接提供服务)、中间层(应用模块和数据处理工具)和基础层(底层数据)分层的“平台化”模式转变(见图1)。

图1:客户企业—银行—科技公司关系衍化示意图

究其根本,银企关系是组织间的联系,探讨的是组织边界问题,不同银企关系模式由信息特征和交易成本决定。因此,在数字时代,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审视银企关系重构。当前有三大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如何看待“银行消亡论”?

基于以上分析,银行在融资链中的角色将发生改变,有四种可能的形态。一是银企关系强化。银行通过自建金融科技平台,强化既有银企关系,甚至部分参与企业管理,危机时救助企业。二是银企关系松散化,服务模块化。银行坚守支付、融资和贷款等金融环节,并加强与第三方科技平台合作。三是平台主导的“银行—平台—企业”关系。银行仅作为资金方,承担资产负债表管理和监管合规义务。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成为企业金融服务的综合集成商。四是金融脱媒。平台公司成为撮合金融服务供需的基础设施,完全通过直接融资和中介组织实现金融功能。现实中,大银行和中小银行或将走向不同的模式。大银行的市场基础好,资本雄厚,技术能力强,将强化银企关系,转型为数字金融服务的重要节点和综合平台。中小银行市场基础相对薄弱,资金和科技能力有所不足,更倾向于选择服务模块化的较松散银企关系,专注于服务特定行业。

第二,信息能否完全公共化?

数字时代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信息产业链被延长并社会化,数据在更广范围内被有效使用。但要产生有效数据,需要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考虑到信息产业链内在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求和软信息的个体性,数字时代的信息会有更强的公共属性,但仍需要保留必要的私有性,须通过平衡信息安全、隐私、价值的共享技术和利益合理分配机制实现信息的合理公共化。信息公共化可能会导致信息搜集主体的激励不足。从理论上讲,共享的信息属于全行业的公共品,信息搜集行为正外部性高,成本需要由信息搜集方承担,收益却是全行业共享的。尤其是一些企业的非标准化信息,需要付出较高成本才能获得。银行本可以靠长期租金收益覆盖前期的信息搜集成本,但信息共享后,银行失去了收取相对长期高租金的可能,也就缺少搜集相应非标准化信息的动力。根据学者对信用评分共享影响的研究,信息共享确实降低了企业切换贷款银行的成本,尤其是对信用历史较短的中小企业而言。但是,信息共享也确实降低了银行为企业提供长期贷款的意愿,这暗示银行在信息共享后对企业专有信息的搜集动力减弱。

此外,软信息的重要作用难以替代,尤其是在经济下行阶段。用于企业贷款决策的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的信息(资产负债表、评级,乃至更细致的交易行为等),这一类信息因为可以量化,被称为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另一类是需要通过贷款专员与公司管理者之间反复互动获得的内部信息,如行业前景、员工心态等,这些信息主要基于贷款专员的主观评价,被称为为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过去的几十年间,由于监管压力和金融科技的发展,硬信息的范围在扩大,作用也在增强。但是,对中小企业而言,软信息依旧是企业贷款的重要决定因素。在危机中,反映企业风险状况的硬信息会失去其预测能力;但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软信息却依旧在不断更新,银行可以依靠这些软信息,减少不确定性。

第三,监管是“穿透还原”还是“节点式”重构?

金融业实现分工细化和网格化后,传统的以单一机构为核心,全面承担金融链条风险的模式不再成立。金融监管部门有两种选择。一是以现行监管架构为基石,按照“穿透还原”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对各类业务进行合并报表,表外回表内等操作,维持以机构为主的监管。二是创新监管方式,从本质出发理解金融监管的目标,把握监管原则,根据金融业务形态的变化打造新的监管框架和技艺。

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要保证每个参与主体权责利对等,尽可能将外部性内化。或者说,就是要确保合适的人和机构针对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形式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其中,对股东、高管、营销和专业人员的资质审查构成了确保“合适的人”的方式;牌照管理、资本金、专业和诚信的要求构成了确保“合适的机构”的方式。类似地,合格投资者要具有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民事能力;合适的形式意味着行为监管,包括关联交易、垄断行为、信息披露等。

因此,针对网格化的金融业态,可以对金融监管进行“节点式”重构。将前述监管精神落实到链条上每个环节,保证每个节点的行为都遵循这些监管理念。而节点则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的主体。

总之,数字经济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映射到数字空间,人类管理这些关系的权利义务逻辑也需要映射到数字空间,才能在数字空间完整继承人类现有对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和探索。(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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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蕾